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7號
TNDV,104,司拍,17,2015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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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余永宸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劉瑞霖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劉瑞霖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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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