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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94號
TNDV,104,司促,994,201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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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9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非訟代理人 高旺生
債 務 人 祐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志
債 務 人 威宏綜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玖佰柒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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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宏綜合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宗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