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22號
TNDV,104,司促,522,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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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2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振鈞即趙寶駿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係居住於「臺南市新市區○○ 路0段000號2樓之9」,而依本院調得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 ,債務人之戶籍地址為「臺中市西區○○路0段000號2樓之9 」,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 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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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