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6號
TNDV,104,司促,266,201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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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翁瑞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壹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臺幣
  肆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翁瑞原於民國102年6月20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
   45元。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
   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
   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
   足稽,故一併請求。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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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