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翁瑞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壹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臺幣
肆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翁瑞原於民國102年6月20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
45元。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
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
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
足稽,故一併請求。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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