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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7號
TNDV,104,司促,207,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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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號
債 權 人 威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桔莨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桔莨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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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桔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