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05號
TNDV,104,司促,2005,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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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
債 權 人 甲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俊宇
債 權 人 龍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莊芳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台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九條但書規定「聲請發支付命
   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正台壹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係屬不同債權,應各繳納裁判費
   伍佰元,債權人已繳納伍佰元,尚須再補繳裁判費伍佰元
   。
  ㈡補債務人正台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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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台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