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95號
TNDV,104,司促,1795,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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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毓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玖佰零玖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毓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05日止累計220,909元正未給付,
    其中209,114元為消費款;10,595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795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20422 │陳毓坪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35│
│  │元     │     │1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188692│陳毓坪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8│
│  │元     │     │1月06日   │     │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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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