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7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蔡敏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叁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敏雄於民國94年9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5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
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之2.00%,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
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債務人
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
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
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
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49438元整,及自民國095
年0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
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
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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