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66號
TNDV,104,司促,1766,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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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6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劉旺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旺宗於民國93年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61038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
     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
     借款額度之2.00%,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
     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
     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
     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
     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
     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
     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依年利率18.25%計付。
  (二)上開借款債務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61038元整,及
     自民國10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
     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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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