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53號
TNDV,104,司促,1753,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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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魏冰清即魏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壹佰伍拾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魏秀芬於民國87年09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12月28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129,491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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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