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47號
TNDV,104,司促,1647,201501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呂高秋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肆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呂高秋月於92年04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
  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
  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33,451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647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131508│呂高秋月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元     │     │1月28日起  │     │       │
├──┼──────┼─────┼──────┼─────┼───────┤
│ 002│新臺幣61464 │呂高秋月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元     │     │1月06日起  │     │       │
├──┼──────┼─────┼──────┼─────┼───────┤
│ 003│新臺幣38036 │呂高秋月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9│
│  │元     │     │2月18日起  │     │9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