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47號
TNDV,104,司促,1147,2015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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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周保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保宏於民國100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2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08月19日
    起至民國107年09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
    ,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
    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
    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
    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後
    第六日起,即自民國10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
    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3年09月12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178989元整,及
    自民國103年0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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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