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39號
TNDV,104,司促,1139,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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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宏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叁佰零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宏興於民國93年02月11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
  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3
  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303,309元整,暨自
  民國95年0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延滯利息亦未繳納,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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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