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啓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孫惠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12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55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