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25號
原 告 福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江河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被 告 蔡皆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補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院認下列事項尚不明瞭,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一、本件磁磚工程何時完工?
二、原告公司何時發現本件磁磚工程之瑕疵?
三、原告公司何時請求被告修補前開瑕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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