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補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725號
TNDV,103,訴,1725,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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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25號
原   告 福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江河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被   告 蔡皆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補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院認下列事項尚不明瞭,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一、本件磁磚工程何時完工?
二、原告公司何時發現本件磁磚工程之瑕疵?
三、原告公司何時請求被告修補前開瑕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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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