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2月4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54,90
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6,94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