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16號
TNDV,103,訴,1316,201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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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316號
原   告 鄭如雅
被   告 李雅如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 ,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與前夫陳天信婚姻關係中,發現陳天信手機Line內容 和被告密切聯絡,見面來往並曖昧訊息,遂於民國102年11 月起開始蒐證,錄到102年11月23日星期六台南約會汽車旅 館之前之後車上談話內容,證實已多次一起進出旅館約會並 長期固定見面約會,並於102年12月7日星期六台南汽車旅館 約會,錄音光碟內提到已多次進出汽車旅館、包包內還帶了 你那些情趣用品、去年我們一起住的飯店等等,並多次贈送 Jeep牌子衣服、褲子、外套、背心、內衣褲等,已超越一般 朋友見面交往界線,並於102年7月30日星期二於桃園投宿飯 店約會,當天是陳天信帶著2個小孩參加牧家旅遊中途離開 住宿處,和被告相約見面約會8小時,陳天信已承認確實和 被告在一起,陳天信於102年12月13日星期五下午於家中坦 承和被告外遇交往多年,並多次發生性關係。
㈡被告和陳天信交往多年,明知外遇對象為有家庭之人,還經 常一起見面、吃飯、進出汽車旅館,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 配偶權和人身權,致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極大的痛苦和創傷, 至今仍需長期服藥治療,經奇美醫院診斷為「精神官能性憂 鬱症」。此外遇事件也造成原告婚姻破裂,致原告於103年8 月29日於法院離婚成立,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 )6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刑事告訴被告與陳天信妨害家庭罪部分,業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8月3日,以103年度偵字第55 05號為不起訴處分,尚難據以認定被告有何不法侵害原告基



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份法益之行為。
㈡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判決要旨對配偶權侵害之認定, 雖不以通姦行為為限,惟仍應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 社交行為之不正常來往,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 ,須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惟按現 今社會制度結構,乃屬男女均權、性別平等、思想開放多元 之自由化型態,雖然基於身份關係而生之配偶權,為屬應受 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 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則該第三人與不 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惟此並非 表示已婚之男女在未違反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義務,及互 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幸福之前提下,仍不得享 有各自獨立之工作、理財、社交之自由權利。
㈢本件經鈞院傳喚陳天信出庭為證,其證述並未與被告發生通 姦及其他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之行為甚明,另原告所提之錄音 光碟及line通聯內容,至多僅能證明被告與陳天信曾共赴汽 車旅館,而無法證明兩人確有通姦或任何逾越男女正常交往 諸如親吻、牽手、擁抱等致破壞、干擾原告與訴外人陳天信 於婚姻關係中忠實義務,及保持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之權利,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份法益且 情節重大之情事,顯難以前開之主張,即率以推論被告與陳 天信間存有足以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不正 當往來關係,至屬灼然。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該項規定,於不法 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觀諸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至明 。又88年4月21日修正之民法第195條之規定,民法債編修正 施行前,不法侵害他人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 人格法益或基於父母、子女、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9條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與陳天信於85年9月28日結婚,於103年8月29日經法 院調解離婚,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頁) 。原告主張陳天信與被告於原告與陳天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有入住至台南市汽車旅館乙節,業經原告提出102年11月23 日被告與陳天信對話錄音光碟為證,並有兩造所不爭之附表 譯文所示。原告因而對被告及陳天信提起妨害家庭告訴,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5505號處



分書不起訴,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6頁 正、反面),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訛,均堪信 為真實。
㈢復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 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 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 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 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 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 例意旨參照)。準此以觀,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姦行 為為限,倘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達 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 之。查被告為成年之人,復擔任教職,顯有相當之智識及社 會經歷,對於與有婚姻之男性友人交往,理應會比一般常人 當知如何謹守分際而不逾矩,觀之原告提出光碟中Line之內 容,被告稱:「星期六還是以你女兒音樂會為重吧。」(見 本院卷第82頁),被告既知陳天信育有一女,應知其係有配 偶之人,竟於原告與陳天信婚姻關係存續中,與身為人夫之 陳天信共同用餐,並㩦帶情趣用品共同進入汽車旅館休息, 此觀如附表之譯文對話中,陳天信問被告放置後車廂之物為 何,被告回答:「都嘛是你那些情趣用品。」,及陳天信與 被告之對話「前幾天我不知道在那裡有看到上次和你在一起 ,在桃園住的那家飯店。」、「我剛很想要說,我們已經來 過(汽車旅館)第3次了,下次如又送乖乖,我們以後就去 別家。」等語自明。且依上開對話,被告與陳天信不惟最少 3次以上進入同一汽車旅館休息,二人更曾遠赴桃園之飯店 住宿,且二人還有隨車攜帶情趣用品。又如附表所示錄音譯 文內容,陳天信向被告囑咐:「我告訴你,這邊搞不好有很 多認識的人,所以我們不要牽手,不然到時候被看到。」, 被告答以:「如果人家問呢?」,陳天信答復:「我說這是 朋友來找我來玩。」,被告回答:「知道。」,而牽手行為 ,屬一般情侶互動時始有之親密動作,被告對陳天信未免認 識之人看到,刻意提醒不要牽手之要求,足見二人間關係曖 昧,確有不可告人之處。再參以被告與陳天信討論見面日期 ,曾在line上傳「生理期諸多不便?」、陳天信回以「或是 下禮拜六」、被告則明確回答「不方便」等有關女性生理期 之私密對話,有被告不爭執之line聊天記錄可參,足見被告 與陳天信之互動顯已逾越一般男女基於同事或朋友關係之正 常社交應有之分際,非一般婚姻互守忠誠義務之配偶所得容 忍,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



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㈣被告雖辯稱:「因為陳天信是牧師可以開導生活上的困擾, 是請他(陳天信到汽車旅館)開導,並請教人生的道理」云 云。然查:
⒈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並未見被告與陳天信談及有何情緒 困擾,及陳天信有何對被告開導之情事,反而如附表之譯文 有被告稱「今天牛排很嫩」、「車蝦440,今天吃的都不便 宜,還有干貝」、陳天信亦稱「吃完會很爽快」之對話,足 見被告與陳天信共同用高檔餐食,狀甚愉快。
⒉又被告果真有情緒問題,亟需陳天信開導,大可在公共場所 協談,何需相約到一般作為男女朋友或婚外情約會之汽車旅 館開導被告之情緒?足見被告稱:被告係至汽車旅館接受陳 天信開導云云,並無可採。
⒊證人陳天信證稱:「伊並未與被告去汽車旅館」、「伊是牧 師,被告有心理問題要問伊,常與伊電話中聯絡」云云(見 本院卷第52頁反面),然如附表所示之對話有陳天信與汽車 旅館櫃台人員「陳天信:休息。櫃台:780或980。陳天信: 780櫃台:315號房,右轉沿著車道走,315,謝謝。」等對 話之情,被告亦自陳曾與陳天信去汽車旅館,則證人陳天信 證稱:「伊並未與被告去汽車旅館」及「被告只是常與伊電 話中聯絡」云云,並無可採,亦不足以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
㈤是以本件雖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與陳天信有發生性行為 ,然其2人之上開交往行為,衡情顯非配偶所能容忍,實已 破壞原告與陳天信間夫妻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不 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故原告 主張其精神上因此受有損害,請求慰撫金一節,於法有據。 ㈥慰藉金之賠償以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其他人格法益遭受侵害,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精神 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惟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 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換言之,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 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 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本院審酌原告大學畢業,離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目 前無業,100年度至102年度所得分別為516,847元、472,456 元、473,618元,名下有財產總額3,193,300元之不動產3筆 、投資15筆;被告大學畢業,未婚,擔任教職,100至102年 度所得分別為5,642元、775,575元、866,293元,名下有財 產總額95,300元之不動產1筆及87年出廠之汽車1輛等情,業



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81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 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 第16-42頁)。本院審酌前開兩造之學經歷、資力,參酌被告 任意破壞婚姻制度,造成原告與陳天信離婚,家庭破裂,事 後復未與原告達和解,取得原告原諒及原告因陳天信外遇而 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見本院卷第8頁之診斷證明書), 其所受心靈創傷程度等情,認原告本件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 於40萬元範圍內尚無不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過高,應 予駁回。
㈦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復分別著有明文。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係屬於給付未有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揆諸前述規 定,原告主張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3年9月 27日起﹝起訴狀繕本於103年9月16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之警 察機關(見本院卷第44頁所附本院送達證書),經10日後即 103年9月2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0萬 元,及自10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各當 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 ,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 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9條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經核訴訟 費用為6,5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命被告負擔三分之 二,其餘由原告負擔。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 額未逾新台幣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103年度訴字第1316號
光碟譯文(本院卷P00-00)
0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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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內容 │時間 │
│ │ │
├────────────────────┼─────┤
陳天信:喂,我怎麼沒看到你,我在門口的大│00:00:01~ │
│ 門。我想說奇怪,怎麼沒看到你。 │00:01:47 │
│被 告:今天真熱呢! │ │
陳天信:你的咖啡在這裡,來乾杯。 │ │
│被 告:等一下貼紙要給我,... │ │
├────────────────────┼─────┤
│被 告:我昨晚還有上網對那家餐廳的評價,│00:02:56~ │
│ ... │00:03:04 │
├────────────────────┼─────┤
│被 告:我們上次點那樣的菜吃起來還不錯吧│00:03:23~ │
│ !我們今天看狀況點菜,... │00:03:29 │
├────────────────────┼─────┤
│被 告:...家長也有跟我提,...,他│00:04:17~ │
│ 也有說「去年我們」班不是發生 │00:04:28 │
│ 一個什麼... │ │
├────────────────────┼─────┤
│被 告:然後他就跟家長說,為什麼校長那麼│00:12:53~ │
│ 照顧我,那麼挺我,他的意思是說校│00:13:18 │
│ 長為什麼這麼喜歡我。 │ │
陳天信:他都沒想到他自己要做大,沒在尊重│ │
│ 人。 │ │
│被 告:他如果做園主任,就不得了了,..│ │
│ . │ │
├────────────────────┼─────┤
│被 告:我勇於改變、勇於接受挑戰。...│00:14:03~ │
│ │00:14:05 │
├────────────────────┼─────┤
│被 告:如果校長愛出風頭,你也是要把鋒頭│00:16:31~ │
│ 留給他,你去跟他搶鋒頭,你不就是│00:16:39 │




│ 白癡。 │ │
├────────────────────┼─────┤
│被 告:我覺得她很想要當主管,沒錯啦,他│00:16:45~ │
│ 能力強,但是他有他的盲點,他的盲│00:16:55 │
│ 點是他自己也不願去改變,他無法改│ │
│ 變自己,... │ │
├────────────────────┼─────┤
陳天信:有時候,你很會讀書,不一定說你做│00:16:57~ │
│ 的就對。 │00:17:20 │
│被 告:他的個性太強勢了,強勢到我無法接│ │
│ 受,我跟家長說,其實我要強勢我也│ │
│ 很強勢啊!但是我會看狀況做人,因│ │
│ 為有時候應對進退是一門很重要的功│ │
│ 課。 │ │
├────────────────────┼─────┤
陳天信:驕傲的人眼中只有自己,沒有別人。│00:20:32~ │
│ │00:20:36 │
├────────────────────┼─────┤
│被 告:我們上次買的那種麵包好吃耶! │00:21:10~ │
陳天信:對啊! │00:21:41 │
│被 告:等一下會經過嗎? │ │
陳天信:會啊!可以去買。 │ │
│被 告:這樣吃飯來的及嗎?那先來買。 │ │
陳天信:我們先去吃飯,然後去那買。 │ │
│被 告:等一下你一個紙袋給我帶回去,包包│ │
│ 好重,快要背斷掉了。 │ │
陳天信:我沒帶,你沒叫我帶來。 │ │
│被 告:總共有3個紙袋,那邊有2個紙袋,你│ │
│ 只要一個給我帶回去,不然我會死掉│ │
│ ,哪有這麼對待我的對吧? │ │
陳天信:沒問題。 │ │
├────────────────────┼─────┤
│被 告:我每天上班看到他,我都會有壓力,│00:22:36~ │
│ 我相信他看到我的壓力也絕不會小於│00:24:26 │
│ 我。這樣怎麼跟我互動,怎麼放空我│ │
│ 這個人,我每天都是笑臉迎人啊!家│ │
│ 長都說你每天都笑咪咪來上班,他會│ │
│ 更生氣,我說有什麼好生氣的。 │ │
陳天信:他的人,沒有肚量。 │ │
│被 告:開心也一天,不開心也一天,他如要│ │




│ 跟我過不去也是他,搞不好他以後到│ │
│ 別的學校會感謝我。 │ │
陳天信:他如沒說你的壞話就偷笑了。 │ │
│被 告:隨便他,我不要聽到就好了。我也沒│ │
│ 說他的壞話,我只是說他對我的態度│ │
│ ,不是對主管應有的態度,我今天不│ │
│ 滿意他的就是他的倫理,這個人他沒│ │
│ 有倫理,他怎麼教他的學生有倫理。│ │
陳天信:他目中無人啊! │ │
│被 告:咦!大億麗緻,你們家在這附近嗎?│ │
陳天信:大億麗緻和遠東應是台南市最好的飯│ │
│ 店。 │ │
│被 告:大億麗緻他有分,一種是商務的,一│ │
│ 種是國際觀光大飯店,商務的大概是│ │
│ 4星,國際觀光大飯店應該是5星的。│ │
├────────────────────┼─────┤
陳天信:前幾天我不知道在那裡有看到上次和│00:24:30~ │
│ 你在一起,在桃園住的那家飯店,他│00:24:42 │
│ 推銷那個旅遊住宿卷。... │ │
├────────────────────┼─────┤
│被 告:...它是5星級的設備,但他的收 │00:24:58~ │
│ 費是4星級的。... │00:25:02 │
├────────────────────┼─────┤
陳天信:我前天騎車來到這裡,騎到機車沒油│00:25:55~ │
│ ,我打電話給教會的青年,叫他快來│00:27:00 │
│ 救我,結果看到加油站,就叫他不用│ │
│ 來了。 │ │
│被 告:你好誇張,你未免太誇張。 │ │
陳天信:我想說奇怪,為什麼騎不太動。 │ │
│被 告:沒油比沒風更累,沒油的話有個辦法│ │
│ ,到便利商店買一瓶水倒掉,去加個│ │
│ 油。 │ │
陳天信:這邊也沒有便利商店。 │ │
│被 告:如果有的話,你就買個大瓶礦泉水把│ │
│ 水倒掉。... │ │
├────────────────────┼─────┤
陳天信:我們就是要來這一間你忘記了?你的│00:28:12~ │
│ 東西先放在下面。 │00:29:14 │
│被 告:我放後車廂。 │ │
陳天信:我告訴你,這邊搞不好有很多認識的│ │




│ 人,所以我們不要牽手,不然到時候│ │
│ 被看到。 │ │
│被 告:如果人家問呢? │ │
陳天信:我說這是朋友來找我來玩。 │ │
│被 告:知道。 │ │
陳天信:我是怕妳生氣。 │ │
│被 告:會。 │ │
陳天信:好啦!好啦! │ │
│被 告:沒有講絕對會生氣。 │ │
陳天信:妳那東西要放哪裡? │ │
│被 告:放在後車箱,等旁邊那台車走好嗎?│ │
陳天信:要等他走? │ │
│被 告:是,不要被人家看到。 │ │
陳天信:妳那裡面裝什麼? │ │
│被 告:都嘛是你那些情趣用品,我帶皮夾就│ │
│ 好。 │ │
├────────────────────┼─────┤
│被 告:體驗到有飽,花壽司一顆30,我說的│00:29:42~ │
│ 那種爭鮮吃起來就有怪味,這個都沒│00:31:18 │
│ 有。 │ │
陳天信:一分錢,一分貨。 │ │
│被 告:他這間的消費,如果在台北吃那個日│ │
│ 式料理,他一個人最低就是要幾千元│ │
│ 的套餐,還吃不到這樣的料理。 │ │
陳天信:台北的消費跟這裡差很多的,你吃跟│ │
│ 我一樣多耶! │ │
│被 告:我喜歡吃的東西大概就是那樣,不過│ │
│ ,我們今天吃的不是高熱量的。 │ │
陳天信:對啊!吃完會很爽快。 │ │
│被 告:下次換間,換吃不一樣的,常常吃會│ │
│ 厭煩,因我很喜歡吃蝦子。 │ │
陳天信:去妳弟弟那裏吃就吃到撐了,都很新│ │
│ 鮮。 │ │
│被 告:因為我們都是買新鮮的,自己做啦!│ │
│ 像我們牛排也是就像這樣,我覺得剛│ │
│ 牛排好好吃,上次牛排較老,今天牛│ │
│ 排很嫩。 │ │
陳天信:想不到妳還是老饕吧? │ │
│被 告:櫃台的人是不是知道我們挑特別的食│ │
│ 物在吃? │ │




陳天信:他們看就知道了,一般去都是點套餐│ │
│ 。... │ │
├────────────────────┼─────┤
│被 告:咦!這裡是○○國小,... │00:31:54 │
├────────────────────┼─────┤
│被 告:這間的套餐是800跟1200吧? │00:32:37~ │
陳天信:有300、600、800、1200這樣。 │00:34:53 │
│被 告:你看我們如果吃套餐,假設我們一個│ │
│ 人選1200的或是800的,我絕對還會 │ │
│ 單點,因為套餐絕對有我不要吃的。│ │
陳天信:生菜沙拉你就不吃了,還有一些東西│ │
│ 你也不吃。 │ │
│被 告:我覺像這種日本料理店,我喜歡吃單│ │
│ 點。那天,我請家長去吃日式火鍋,│ │
│ 那也沒有火鍋料。 │ │
陳天信:那怎麼吃? │ │
│被 告:我們吃日式壽喜燒,我不喜歡吃火鍋│ │
│ 料,就是菜、肉,有很多種肉,吃到│ │
│ 飽。你下次如果來中壢,我再帶你去│ │
│ 吃,在大江海,沒有火鍋料喔!火鍋│ │
│ 料其實不要吃。 │ │
│被 告:咦!魚翅、鮑魚龍蝦喔!你也要來│ │
│ 打聽一下這間價錢多少? │ │
陳天信:這間應該要關了吧!臺南這種開不起│ │
│ 來。 │ │
│被 告:魚翅如果是真的,我們中壢就有一家│ │
│ ,一個人3000元,... │ │
├────────────────────┼─────┤
│被 告:我們今天吃到好多蝦。 │00:36:27~ │
陳天信:牡丹蝦一隻多少? │00:37:12 │
│被 告:340。 │ │
陳天信:車蝦呢? │ │
│被 告:車蝦440,今天吃的都不便宜,還有 │ │
│ 干貝。 │ │
陳天信:干貝較便宜。 │ │
│被 告:再來就是你那一片350。 │ │
陳天信:我第一次吃到那種入口即化的。 │ │
│被 告:你沒吃過嗎? │ │
陳天信:沒有,第1次。 │ │
│被 告:那是我不敢吃,... │ │




├────────────────────┼─────┤
│被 告:他們的套餐在網路上評價「不高」。│00:38:27~ │
│ │00:38:29 │
├────────────────────┼─────┤
│被 告:那個蝦有一隻是做握壽司的,一隻做│00:39:08~ │
│ 生魚片的,我是吃握壽司的,你是吃│00:39:19 │
│ 生魚片的。 │ │
│────────────────────┼─────┤
陳天信:這裡這個圓環是台南市最市中心的圓│00:39:37~ │
│ 環。 │00:41:58 │
│被 告:就算我來一千遍,我也不會記得路。│ │
陳天信:吃這樣很飽,但是不會撐,跟吃到死│ │
│ 的不一樣。 │ │
│被 告:因為我們有喝水,上次你買給我的綠│ │
│ 茶很道地,不錯。 │ │
陳天信:我很怕給你買錯。 │ │
│被 告:那個一大包裡面有分10包,每一包裏│ │
│ 有5包,共有50小包。 │ │
陳天信:那就可以給你泡很久了。 │ │
│被 告:是啊!那個才是道地的日本味的綠茶│ │
│ ,我上次的麵包是在這裡買的? │ │
陳天信:是啊! │ │
│被 告:這間是居酒屋?晚上的吧? │ │
├────────────────────┼─────┤
│被 告:我的皮包? │00:42:27~ │
陳天信:什麼?在哪裡? │00:43:16 │
│被 告:後車箱,我想說有那個休息的那個卡│ │
│ ,這間麵包不貴耶!你不要被他的店│ │
│ 嚇到,對我們在北部的人來講是平價│ │
│ 的。 │ │
陳天信:我想說你進去買那麼久,是不是又交│ │
│ 一個朋友? │ │
│被 告:我在跟人家聊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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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天信:一個人今天吃1500元,算還好。 │00:44:47~ │
│被 告:不貴。 │00:44:50 │
├────────────────────┼─────┤
陳天信:新光三越在這邊,台南二間,這邊一│00:46:06~ │
│ 間,西門路一間。 │00:48:01 │
│被 告:你下次去買馬卡龍給我吃。 │ │




陳天信:什麼叫馬卡龍? │ │
│被 告:你去新光三越就看的到。 │ │
陳天信:什麼櫃? │ │
│被 告:我到時候會,拍相片給你看,它一顆│ │
│ 最便宜90塊,你不要買那麼多,你買│ │
│ 3顆就好。 │ │
陳天信:好啊! │ │
│被 告:那個配茶最好吃,或是配咖啡。 │ │
陳天信:我以為是鞋子。 │ │
│被 告:那是很高級的甜點,一小顆上百元,│ │
│ 很貴。 │ │
陳天信:好吃嗎?新光有? │ │
│被 告:我怎麼記得比較大的那一家才有,好│ │
│ 像在B1。 │ │
陳天信:今天星期六車很多,外面真熱,昨天│ │
│ 還陰天。 │ │
│被 告:寒流快來了,你的車要再加油,因為│ │
│ 禮拜一要漲價。... │ │
├────────────────────┼─────┤
陳天信:只有薪水沒漲。 │00:49:00~ │
│ │00:49:03 │
├────────────────────┼─────┤
陳天信:台南不大。 │00:50:54~ │
│被 告:但是我覺得路好複雜喔! │00:51:01 │
陳天信:你不熟啦! │ │
├────────────────────┼─────┤
陳天信:今天太陽這麼大,你今天怎麼沒戴太│00:51:25~ │
│ 陽眼鏡? │00:51:37 │
│被 告:我沒習慣,我不會再買太陽眼鏡,我│ │
│ 連眼鏡都不去配了。 │ │
陳天信:你現在會看不清楚嗎? │ │
│被 告:很嚴重。 │ │
├────────────────────┼─────┤
陳天信:休息。 │01:05:03~ │
│櫃 台:780或980。 │01:06:38 │
陳天信:780 │ │
│櫃 台:315號房,右轉沿著車道走,315,謝│ │
│ 謝。 │ │
│被 告:我剛很想要說,我們已經來過第3次 │ │
│ 了,下次如又送乖乖,我們以後就去│ │




│ 別家。奇怪,我怎麼覺得車上有烤地│ │
│ 瓜味? │ │
陳天信:沒有啦,你剛拿麵包進來。 │ │
│被 告:是喔!麵包我拿,衣服給你,那二包│ │
│ 衣服,夭壽大包。 │ │
├────────────────────┼─────┤
陳天信:鑰匙拿給我一下。 │01:08:03~ │
│櫃 台:謝謝喔!謝謝! │0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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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等一下到那邊要等我一下喔!以後台│01:08:31~ │
│ 南有賣就在台南買。 │01:09:27 │
陳天信:你看這件衣服料子不錯,又好看又好│ │
│ 穿。 │ │
│被 告:好穿,舒服,又棉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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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Jeep的衣服一件定價都要三千多元,│01:09:45 │
│ 我有會員,知道他有4折的就來買4折│01:10:12 │
│ 的,其實它當季跟過季的衣服,只有│ │
│ 一點點的變化 。 │ │
陳天信:變化不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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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