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楊明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楊昭榮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楊昭榮之父親,因楊昭榮為中 度身心障礙者,無法親至郵局開戶,爰聲請對楊昭榮為監護 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楊昭榮之監護人等語。二、經本院安排聲請人及相對人實施鑑定事宜,然聲請人向本院 稱:「我要取消本件聲請,因為我們僅是要聲請殘障補助新 臺幣3000元,而要去郵局開戶,楊昭榮目前意識清楚,僅是 行動不便,也無法負擔鑑定費用,請取消本件鑑定。」等語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本院卷第13頁)。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應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