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2946號
TNDV,103,司繼,2946,2015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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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946號
聲 請 人 鄭文琇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鄭進賢(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新市區○○
里○○000○00號)於民國103年11月2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
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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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