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68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李雨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叁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十三點
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公司名
稱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緣債務人
李雨亭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九十九
年一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一月十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
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
欠本金新臺幣34,538元整,及自一百零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
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
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
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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