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675號
TNDV,103,司促,35675,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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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6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郭雅蓉
債 務 人 郭先帆
債 務 人 林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雅蓉前就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郭先帆林麗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20,80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
    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據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郭雅蓉自103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192,169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郭
    先帆、林麗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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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