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陳俊言
楊惠米
楊淑年
牛郁雯
楊淑雅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巧棟 住臺南市安平區慶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
還佣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433,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88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勞工法庭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范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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