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佣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13號
TNDV,103,勞訴,13,2015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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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陳俊言
      楊惠米
      楊淑年
      牛郁雯
      楊淑雅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巧棟 住臺南市安平區慶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
還佣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433,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88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勞工法庭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范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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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