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581號
TNDV,102,訴,1581,2015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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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81號
上 訴 人 捷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軒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2,3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4,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
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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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軒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