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81號
上 訴 人 捷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軒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2,3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4,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
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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