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及返還攤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360號
TNDV,102,訴,1360,2015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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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6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兼盛
      黃明和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60號請求給付租金及返還
攤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942,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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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