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明典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3 年度聲沒字
第5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Deff」商標圖樣之手機保護殼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復有規定。三、經查,被告郭明典前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4759 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Deff 」商標圖樣手機保護殼1 件確係仿冒之商品,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且有扣押物品清單、鑑定報告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 各1 份在卷可憑,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 ,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 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