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0號
TNDM,104,聲,20,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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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蘇文雅
被   告 侯宏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
度執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文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宏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蘇文雅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 蘇文雅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侯宏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由具保人於103年4月9日繳 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經檢察 官指揮執行,然被告經該署檢察官通知到案未到等情,有本 院103年度易字第705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報到單、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及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執行拘提後 ,因其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等情,亦有該局103年12月8 日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拘票及拘提報 告附卷可憑。是被告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 ,復拘提無著,足認其顯已逃匿至明。從而,本院認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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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