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甘加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
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甘加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加煌因竊盜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甘加煌因上揭案件經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民國104年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 假釋在案,經本院核閱聲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