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09號
TNDM,104,聲,109,201501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玉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3年度聲
沒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商標圖樣衣服貳件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 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 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 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 第2項亦已明訂。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玉玲所為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犯行, 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調偵字第229 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 該案扣得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衣服2件,係侵害商標權之 物,依上述商標法之規定自均應予沒收,爰聲請宣告沒收。三、經查,被告高玉玲涉嫌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調偵字第2293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又扣案仿冒ad idas衣服2件,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一節,有鑑定報告書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附卷可憑, 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 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 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