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即受刑人 鍾少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未字第5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少章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先後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 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 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 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定有明文。亦即,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至於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僅得請求檢察官向該 法院聲請,而不得逕向該法院聲請裁定應執行之刑。本件受 刑人逕向本院聲請裁定應執行之刑,與前開規定不符。從而 ,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