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4年度,13號
TNDM,104,智簡,13,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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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智簡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昱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續字第28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昱昇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 罪 事 實
一、吳昱昇明知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影片,分別係如附表編號 1至8所示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視聽著作,且依我國 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及自民國91年1月1日在中華民國管 轄區域內生效之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附錄「與貿易有 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均係受我國著作權法保 護之視聽著作,迄今均尚在著作權存續時間之內,非經上開 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 吳昱昇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犯意,未經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102年7月 間某日起,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內, 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風行網」及「兔兔網」等網 站,自該網站下載重製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視聽著作檔案 後,再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將上開重製之視聽 著作檔案上傳重製並儲存至其向隨意窩Xuite日誌網站申請 使用之帳號「pa.pa9」影音部落格內(網址:http:// vlog .xuite.net/pa.pa9),供不特定人閱覽點選連結並免費下 載,而以此重製、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事 實,業經被告吳昱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 訴代理人張定鈞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隨意窩Xuit e日誌網站、帳號「pa.pa9」」帳號申設人及登入位址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戶基本資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103年4月28日數雲五字第0000000000函 、財團法人臺灣國際影視基金會鑑識報告1份、隨意窩Xuite 日誌網站網頁列印資料1份及所儲存影片經連結播放之翻拍 照片18張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視聽著作,分別 由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成股份有 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而 我國自91年1月1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 Agr eement)」所包含之「與貿 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 IPS)第9條第1項及「保護 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The Berne Convention forth e Protect 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第3 條規定,我國對於同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應 加以保護。而美國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則本件美國公 司之視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自屬受我國著 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綜上所述,足徵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 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吳昱昇所為,分別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 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之擅自 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按刑事法若干 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 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 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 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 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 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 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 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修正刑法,已將連續犯及 其性質類似之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旨趣,係因對 於多次原可獨立評價之行為,僅論以一罪,不無鼓勵犯罪之 嫌,亦與國民對於法律之感情相悖。是就集合犯及接續犯之 觀念,於判斷時,自不能無限擴張,除仍應受社會通念之支 配外,尤應注意其公平性、合理性,使與經驗法則、論理法 則及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適用之原理原則相適合,否則即與 上揭修法精神不符。就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 等販賣行為言,雖亦預定有實行複次作為之性質,而屬集合 犯之一種,然認定其行為之罪數,亦應秉此原則決之,並非 無所限制(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8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自102年7月間某日起,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 時間,先後多次以重製、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之行為,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 間斷,皆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且客觀上,其以重製、 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 ,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被告多次以重製、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附表編號1至8所示公司之著作財產 權,並分別該當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之犯罪構 成要件,即一行為觸犯構成要件相異之數罪名,為異種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 上字第27號、101年度刑智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從 一重論以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被告以公開傳輸之方法,將視聽著作檔案上傳並儲存至網路 空間內,供不特定人閱覽點選連結並免費下載,致告訴人之 著作財產權多次受到侵害,其犯罪情節較諸被告以重製之方 法,將視聽著作單次上傳重製為重;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 刑智上易字第71、72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審酌被告率爾將 告訴人公司耗費鉅資竭盡心力所開發創作之視聽著作,全部 重製上傳在公開之網站,任由他人免費下載點閱觀賞,嚴重 侵害告訴人公司之智慧財產權並因而蒙受巨大財產損害,影 響國家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視聽及形象,然考量被告 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而重製、公開傳輸之視聽 著作數量及被點閱下載之次數不多,且未藉此牟利,兼衡其 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被告5年內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素行尚佳,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其坦承犯 行,足認確有悔意,且告訴代理人亦當庭表示同意本院對被 告諭知附負擔之緩刑,經此偵審程序與論罪科刑之教訓後, 當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其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宣 告緩刑2年;又為深植其守法觀念,記取本案教訓,爰依刑 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併宣告被告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 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促其緩刑期 間徹底悔過,用啟自新。被告如有違反所定負擔未履行,且



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 刑宣告,執行宣告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著作 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 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判決係於被告表明同意受科刑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 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重製於部落格│片名(英文) │著作財產權人即告│告訴代理人張定鈞於102年8月30日│
│ │時間 │ │訴人 │蒐證時所顯示之人氣指數 │
├──┼──────┼────────────┼────────┼───────────────┤
│ 1 │102年7月22日│怪獸大學(Monsters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47 │
│ │ │University) │份有限公司 │ │
├──┼──────┼────────────┼────────┼───────────────┤
│ 2 │102年7月13日│鋼鐵英雄(Man of Steel)│美商華納兄弟娛樂│74 │
│ │ │ │公司 │ │
├──┼──────┼────────────┼────────┼───────────────┤




│ 3 │102年7月12日│傳奇42號(42)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29 │
│ │ │ │公司 │ │
├──┼──────┼────────────┼────────┼───────────────┤
│ 4 │102年8月22日│厲陰宅(The Conjuring)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22 │
│ │ │ │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5 │102年8月8日 │森林戰士(Epie)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31 │
│ │ │ │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6 │102年7月19日│神偷奶爸2(Despicable Me│美商環球影城股份│57 │
│ │ │2) │有限公司 │ │
├──┼──────┼────────────┼────────┼───────────────┤
│ 7 │102年8月23日│降魔戰警(R.I.P.D.) │美商環球影城股份│21 │
│ │ │ │有限公司 │ │
├──┼──────┼────────────┼────────┼───────────────┤
│ 8 │102年7月10日│末日之戰(World War Z)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57 │
│ │ │ │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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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