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1096號
TNDM,103,易,1096,201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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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0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仕煜
選任辯護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8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仕煜無罪。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羅仕煜係古董文物收藏人,告訴人陳卋 聰係中華世界民族文化文物交流協會(下稱中華文物協會) 理事長,告訴人蔡季芳係中華文物協會秘書,雙方因古物處 理發生糾紛,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先後 於民國102年5月17日上午8時42分許、同月18日上午9時54分 許,在桃園縣楊梅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楊梅區,以下仍以 舊制稱之)裕成路192巷12弄19號其女兒羅欣怡住處,經由 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中華文 物協會奇摩部落格網頁留言板,署名「日全古」,以散布文 字之方式,指摘告訴人陳卋聰蔡季芳「古董界對你們非常 感冒,我已經給你們很多機會了,為什麼你們這麼害怕我? 將聯絡電話切斷,存證信函掛號寄給你。你要搞清楚是我保 留法律對你們的追訴權。陳卋聰你曾經一度傷害過你的家人 親友,太對不起所有曾經和你交往過的好朋友,你所做所為 一輩子也得不到家人及朋友的諒解,人生有多久!好好地留 個名給你的子孫,做些有意義的事情才是真的,我再一次呼 籲你和蔡季芳要收斂,你們做錯了,你是個非常聰明的人但 心術不正用錯了方法去行騙,蔡季芳妳曾出家修行的人千萬 不要再去做害人的事。天理昭昭,法理不容,公道自在人心 。有一天你們會面對法律的制裁。」等文字2次,而指摘足 以毀損告訴人陳卋聰蔡季芳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嫌刑法 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 ,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 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 照。再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 散布於眾之意圖,而散布文字、圖畫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 人名譽之事始克成立。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係以:被告羅仕煜於警詢及偵 查之供述;證人陳卋聰蔡季芳於偵訊之證述;中華文物協 會雅虎奇摩部落格網頁列印資料、陳卋聰提供之被告使用電 子郵件列印資料、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雅虎公司)103年3月28日雅虎資訊(103)字第367號 函各1份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羅仕煜堅決否認有何誹謗犯行,辯稱:這兩篇留言 不是我留的,我只有發電子郵件;警詢會承認是因為警察拿 信件給我看,問是不是我寫的,我一看是我寫的,一直想為 什麼電子郵件會貼到網路上去,所以警詢才會發生口誤;我 當時是用電子郵件傳給陳卋聰,警察在問我的時候,我已經 亂掉了,把電子郵件與部落格搞混等語(見易字卷第126頁 )。辯護人則以:在留言版張貼文章的內容沒有捏造事實, 而被告警詢之自白是屬於自己誤認之自白,雖然從警詢錄音 中沒有發現被脅迫之情形,但可能有誘導詢問,被告從頭到 尾都是只有寄兩封信的自白,但筆錄卻呈現張貼在部落格的 結果,筆錄之可信度有待斟酌等情為被告置辯(見易字卷第 118頁、第127頁)。經查:
㈠、檢察官為明瞭於102年5月17日上午8時42分7秒、103年5月18 日上午9時54分4秒,在中華文物協會奇摩部落格網頁留言板 為前揭貼文之登入IP紀錄,乃向雅虎公司函詢,經雅虎公司 函覆:『…,因本公司系統僅保留半年之IP位址,故無法提 供貴署所詢上開帳號於上開二時間之IP登入紀錄…』,有雅 虎公司102年12月26日雅虎資訊(102)字第002759號函文附 卷可查(見交查二卷第30頁),故現已無法藉由登入之IP位 址,來確認前揭兩篇貼文是否係被告所為乙情。㈡、被告於警詢時雖供稱:中華文物協會網頁上信函內容是我張 貼的,因為傳第一通簡訊時,陳卋聰沒有回應,於是我就再 傳第二封簡訊,因我不太會上網,我就按照他之前留的網頁 資料傳訊息,所以就將該文章張貼到中華世界民族文化文物 交流協會網頁上等語(見警卷第4頁)。
㈢、嗣本院為釐清被告上開供述之真意,遂勘驗被告於102年6月 28日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製作筆錄之警詢光 碟,發覺該次被告之警詢內容,如同檢察事務官於102年12 月1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內容而援引,有本院勘驗筆錄、上開



職務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見易字卷第20頁、交查二卷第1頁 至第2頁),茲節錄上開筆錄被告與偵查佐之對話如下:1、偵查佐問:警方另提示中華世界民族文化交流協會網頁上, 同上承之信函內容,係何人所張貼?
被告回答:原來我不是要張貼,是要傳伊媚兒,我不會按按 按,按到他那個,我並沒有說要惡意去張貼,第 一封給他,第二封也是要傳給他看的,我不會打 電腦,可能按到那一個封面去了。
2、偵查佐問:是你貼的沒錯?
被告回答:是我貼的,我是傳給他看的。
3、偵查佐問:張貼上承文章於該網頁用意?
被告回答:原來傳給他信箱,不知怎麼上到他的網頁,因為 傳第一封簡訊,陳卋聰沒有回應,我才傳第二通 。
4、偵查佐問:這是傳的ㄟ,這是張貼的?
被告回答:對我搞不懂,我兩年多沒在上網,在網路認識還 有,所以我以為都是他的信箱,都按上去。
由上述對話可知,被告再三強調其張貼文章是要給告訴人陳 卋聰閱覽,其係要寄電子信件,不知如何操作,卻上傳至網 頁,以為都是信箱乙節,是以縱認被告於警詢時不諱言前揭 中華文物協會奇摩部落格網頁留言板之文章是其所張貼,亦 難認其有自白欲將該文章散布於眾之主觀意圖。㈣、再者,細閱前揭留言板所張貼之文章內容,被告屢屢以「你 」、「你們」稱呼告訴人陳卋聰蔡季芳,已彰顯出被告撰 寫該文章係欲供告訴人陳卋聰蔡季芳閱覽之心態無訛。何 況,除起訴書之前揭內容外,該文章另有一段,即「我已經 在楊梅分局報案,警察說你開的是假支票,已構成犯罪事實 ,你們為何還將我的古董瓷器及青銅劍在網路上繼續刊登不 實的買賣廣告,你們詐騙犯罪的資料,我已準備送交桃園地 方法院,你們心底如還有一點良心的話,三天內最好將借款 12萬元及其他私自占有的古董物件歸還我,否則法院見,到 時難堪的場面讓你的家人及孩子出面時,丟進顏面。」,有 中華文物協會奇摩部落格網頁留言板文章2份存卷可考(見 警卷第20頁、第21頁反面),倘被告有將該文章散布於眾之 意,何必再告知盡快返還借款、古董物件,否則到法院難堪 乙情,參以被告與告訴人陳卋聰確有清償借款之民事案件涉 訟,有本院102年度南簡字第929號民事判決1份附卷可查( 見易字卷第49頁至第53頁),益徵被告是要告訴人陳卋聰盡 快返還借款、古董物件,而無將該文章散布於眾之主觀意圖 。




㈤、至告訴人陳卋聰所提供之被告使用電子郵件列印資料(見交 查二卷第8頁至第12頁、第21頁至第28頁),僅能證明奇摩 部落格信箱有提醒新留言之功能,並無法據以認定告訴人陳 卋聰於偵訊時所謂:羅仕煜以前就寄過信,知道寄到協會的 信箱會自動轉寄至留言版乙情(見交查二卷第6頁)。何況 ,雅虎公司亦曾函覆表示:『…本公司會員「中華世界民族 文化文物交流協會」信箱「wnca@kimo.com」之信件是否會 自動張貼至「中華世界民族文化文物交流協會」部落格及寄 至(tony195588@yahoo.com.tw)信箱之信件是否會自動張貼 至「中華世界民族文化文物交流協會」部落格乙節,查本公 司yahoo!奇摩電子信箱,並無提供會員信箱之信件,自動 張貼至部落格之功能,…』,有雅虎公司103年3月28日雅虎 資訊(103)字第367號函文1份在卷可稽(見交查二卷第42 頁),是以尚難遽認告訴人陳卋聰前揭指述為真。又告訴人 陳卋聰蔡季芳於偵訊或本院之證述,亦未提及前揭部落格 網頁留言板之文章確是被告故意張貼之依據,均難使本院形 成被告有意圖將該文章散布於眾之確切心證。
五、參諸上情,本件檢察官提出前開各項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 ,尚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未能使本院確信被告有誹謗之犯 意,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自不能單憑告訴人陳卋聰蔡季芳 之證述,即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 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之裁判基礎。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涉有前開罪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依法應諭知被告羅仕煜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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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