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456號
TNDM,103,審易,456,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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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4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仲逵
      李威毅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3304號)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郭仲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李威毅犯如附表編號17、19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7、19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郭仲逵前於民國95年間,曾因犯竊盜、贓物案件,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另因毒品案件,經 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再裁定①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2罪),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 定。再於97年間,因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8月,③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前揭①至③之執行 刑接續執行後,於102年6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二、李威毅則於97年間,因竊盜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竊盜)、6月(竊盜)、8月(毒 品)、8月(竊盜)確定,再經聲請而定其①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另於97年間,因搶奪案件,經同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8年間,又因毒品、詐欺等案件, 經同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嗣再經聲請而定 ②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上述兩應執行刑接續執 行,而於101年12月2日執行完畢。
三、詎郭仲逵李威毅均仍不知悔改,而有如下之行為: ㈠郭仲逵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與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阿輝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 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共同竊取如附表編號1所示被害 人之物。
郭仲逵另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意圖,獨自於附表編號2至16 、18、20至35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上開編號所示之 方式,竊取如附表前述編號所示被害人之財物。



郭仲逵李威毅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 編號17、19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17、19所示方法, 竊取華聲文教機構補習班」、「聖大文理補習班」內如附表 編號17、19所示之物。
郭仲逵於附表編號31所示時間、地點,竊得林意真所有之郵 局提款卡後,另行起意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10月18 日某時,至不詳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插入前開竊得之提 款卡並輸入林意真書寫在卡片上的提款密碼,而接續以此不 正方法詐領郵局帳戶內新臺幣(下同)1萬元、5千元得手。四、本件被告郭仲逵李威毅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 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 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 作略式判決書。均先敘明。
五、證據方法:
㈠附表所示被害人翊嘉實業有限公司等於警詢中指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意真陳慧鳳於偵訊中證述。 ㈢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共108幀。 ㈣林意真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京城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各1份。 ㈤被告郭仲逵李威毅自白。
六、論罪部分:
㈠首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於103年6月18 日修正公布,由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 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規定,修正為「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即修正後之罰金刑由「一萬元以下」(依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規定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並提 高為3倍即3萬元以下)提高為「三十萬元以下」,經比較結 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即被告郭仲逵,自應 以被告郭仲逵行為時即該條文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之 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郭仲逵於如附表編號1、5、11、13、14、18、19、21



、25、2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於 如附表編號3、4、10、29、30、34、35所為,則係犯同法第 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於如附表編號2、7、8 、9、15、16、17、20、24、28、33所為,係犯同條項第2款 之毀越門扇竊盜罪;於如附表編號6、12、22、26、31、32 所為,係犯同條項第1款、第2款之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 ;至於如附表編號23所為,則係犯同條項第1款、第2款之逾 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又持竊得之告訴人林意真郵局 提款卡提領現金,所為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⒈被告郭仲逵持告訴人林意真之郵局提款卡,並輸入告訴人 林意真書寫在提款卡上之密碼,在同一地點、密接時間內 提領1萬元、5千元現金之行為,顯係基於同一行為決意接 續而為,應認屬接續之一行為而論以一罪。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四中,雖僅提及被告郭仲逵盜領1萬元,惟對照檢察 官於前文使用「接續」之詞,另於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 ㈡、二部分復有接續犯之論述,應認前揭犯罪事實欄僅係 漏載被告郭仲逵所另提領之5千元,本院自應對該屬接續 一行為之部分併予審究。
⒉至告訴人林意真於偵訊中另指訴稱其京城銀行帳戶亦遭詐 領2次各5千元,雖經提出該銀行存摺影本為證(偵卷第 104頁),然縱被告郭仲逵係在同一地點,連續持前揭郵 局及系爭之京城銀行提款卡插入自動櫃員機進行提款,因 對於卡片上磁條或晶片資訊之辨識、以及比對判斷所輸入 提款密碼之正確與否,乃分由不同之金融機構(郵局、京 城銀行)執行,亦即被告郭仲逵以不正方法從自動付款設 備詐取財物之行為,係針對不同之金融機構而為,自難認 為牽涉京城銀行部分之詐領行為,與上述從郵局詐領之行 為有接續犯關係而同論以一罪,該未經起訴之詐領京城銀 行存款部分行為,即非本院所得審酌,附此敘明。 ㈢另核被告李威毅於如附表編號17所為,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 項第2款之毀越門扇竊盜罪;於如附表編號19所為,則係犯 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㈣被告郭仲逵就附表編號1,及附表編號17與19部分之犯行, 分別與綽號「阿輝」(編號1)、被告李威毅(編號17、19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又被告郭仲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與前揭非法由自動付 款設備取財罪間,以及被告李威毅所犯如附表編號17、19兩 罪間,均因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而均應予分論併罰。七、累犯之構成:




㈠被告郭仲逵前於95年間,曾因犯竊盜、贓物案件,經本院以 95年度易字第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另因 毒品案件,以96年度訴字第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確定,嗣經檢察官聲請而以96年度聲字第660號裁定①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再於97年間,因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 月,③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前揭①至③之執行刑接 續執行後,於102年6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㈡被告李威毅則於97年間,因竊盜、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 以97年度簡字第2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竊盜)、97 年度簡字第22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竊盜)、97年度 訴字第1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毒品)、8月(竊盜) 確定,再經聲請而以98年度聲字第1745號裁定其①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另於97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 以97年度訴字第2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8年 間,又因毒品、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訴字第 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以98年度簡字第3038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再經檢察官聲請而以99年度聲字第 295號裁定②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上述兩應執行 刑接續執行,而於101年12月2日執行完畢。 ㈢是被告郭仲逵李威毅2人均係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各次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八、爰審酌被告2人單獨或共同竊取他人財物、被告郭仲逵持所 竊得提款卡詐領現金,因此侵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權 ;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竊盜犯行之型態,除前述財產權侵害 外,復對住居安寧及商業經營造成危害;被告歷次犯行所得 財物價值;以及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與被告郭 仲逵原從事板模工、家中尚有父母、弟妹,未婚,而被告李 威毅則為臨時工,家中另有父母、姊姊,未婚之生活情況等 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與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 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分別就被告郭仲逵之得易 科與不得易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與得易科部分執行 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 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47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曲鴻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 │行竊方式及所得財物│罪名及宣告刑│
├──┼─────┼──────┼────┼─────────┼──────┤
│ 1 │102年6月29│址設臺南市仁│翊嘉實業│被告郭仲逵與綽號阿│郭仲逵共同犯│
│ │日凌晨2時 │德區正義三街│有限公司│輝之男子趁翊嘉實業│竊盜罪,累犯│
│ │許 │122號「翊嘉 │(告訴代│有限公司正值下班時│,處有期徒刑│
│ │ │實業有限公司│理人郭珍│間無人看守之際,由│柒月。 │
│ │ │」 │慧) │阿輝把風,被告郭仲│ │




│ │ │ │ │逵進入該棟建築物內│ │
│ │ │ │ │,徒手竊取放置在該│ │
│ │ │ │ │辦公桌抽屜內之現金│ │
│ │ │ │ │20萬元,得手後旋即│ │
│ │ │ │ │離去。 │ │
├──┼─────┼──────┼────┼─────────┼──────┤
│2 │102年7月22│臺南市東區崇│吳宗霖 │被告郭仲逵趁崇勝文│郭仲逵犯毀越│
│ │日凌晨2時 │明路618號「 │ │理補習班正值下班時│門扇竊盜竊盜│
│ │許 │崇勝文理補習│ │間無人看守之際,破│罪,累犯,處│
│ │ │班」 │ │壞該棟建築物門鎖後│有期徒刑柒月│
│ │ │ │ │侵入屋內,徒手竊取│。 │
│ │ │ │ │放置在屋內之液晶螢│ │
│ │ │ │ │幕1臺、隨身碟1個及│ │
│ │ │ │ │現金6000元,得手後│ │
│ │ │ │ │旋即離去。 │ │
├──┼─────┼──────┼────┼─────────┼──────┤
│3 │102年7月23│臺南市東區自│龔致豪 │被告郭仲逵趁龔致豪│郭仲逵犯侵入│
│ │日凌晨2時 │由路2段38號 │ │睡著無人看守之際,│住宅竊盜罪,│
│ │許 │(住家) │ │打開該住宅門窗後侵│累犯,處有期│
│ │ │ │ │入屋內,徒手竊取置│徒刑柒月。 │
│ │ │ │ │於該屋內之電視機1 │ │
│ │ │ │ │部,得手後旋即離去│ │
│ │ │ │ │。 │ │
├──┼─────┼──────┼────┼─────────┼──────┤
│4 │102年8月8 │臺南市東區東│陳慧鳳 │被告郭仲逵陳慧鳳郭仲逵犯侵入│
│ │日凌晨2時 │興路27號之照│ │及家人睡著無人看守│住宅竊盜罪,│
│ │許 │相館兼住家 │ │之際,打開該住宅小│累犯,處有期│
│ │ │ │ │鐵門後侵入屋內,徒│徒刑玖月。 │
│ │ │ │ │手竊取置於該屋內之│ │
│ │ │ │ │女用勞力士手錶1支 │ │
│ │ │ │ │、CD女用手錶1支、 │ │
│ │ │ │ │ELLE女用手錶1支、 │ │
│ │ │ │ │米老鼠圖案手錶1支 │ │
│ │ │ │ │、原子小金剛圖案手│ │
│ │ │ │ │錶1支、不知名手錶2│ │
│ │ │ │ │支、鑽石心型墜子1 │ │
│ │ │ │ │條、觀音黃金墜子1 │ │
│ │ │ │ │兩、K金項鍊2條、藍│ │
│ │ │ │ │寶石戒子1個、水晶 │ │
│ │ │ │ │手環1個、印章1個、│ │




│ │ │ │ │K金老鼠墜子1個、義│ │
│ │ │ │ │大利K金耳環1對、 │ │
│ │ │ │ │22K黃金戒子1個、黑│ │
│ │ │ │ │珍珠項鍊1條、電腦 │ │
│ │ │ │ │主機1台、身分證、 │ │
│ │ │ │ │汽車駕照、機車行照│ │
│ │ │ │ │各1張、現金500元,│ │
│ │ │ │ │得手後旋即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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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2年8月9 │臺南市永康區│馬國霖 │被告郭仲逵趁成大補│郭仲逵犯竊盜│
│ │日凌晨2時 │永正路7號「 │ │習班正值下班時間無│罪,累犯,處│
│ │許 │成大補習班」│ │人看守之際,打開該│有期徒刑參月│
│ │ │ │ │棟建築物鐵門後進入│,如易科罰金│
│ │ │ │ │屋內,徒手竊取放置│,以新臺幣壹│
│ │ │ │ │在屋內之現金32000 │仟元折算壹日│
│ │ │ │ │元、自行組裝桌上型│。 │
│ │ │ │ │電腦(含螢幕)1組 │ │
│ │ │ │ │,得手後旋即離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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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2年8月13│臺南市永康區│李樹鴻 │被告郭仲逵李樹鴻郭仲逵犯毀越│
│ │日凌晨2時 │國光7街6巷6 │ │睡著無人看守之際,│門扇侵入住宅│
│ │許 │號(住家) │ │撬開該住宅門鎖後侵│竊盜罪,累犯│
│ │ │ │ │入屋內,徒手竊取置│,處有期徒刑│
│ │ │ │ │於該屋內之黑色短皮│捌月。 │
│ │ │ │ │夾1個(內含身分證 │ │
│ │ │ │ │、健保卡、駕照、金│ │
│ │ │ │ │融卡、現金7000元)│ │
│ │ │ │ │;黑色公事包1個( │ │
│ │ │ │ │內有證件、長皮夾、│ │
│ │ │ │ │現金26000元)、 │ │
│ │ │ │ │SONY40吋液晶電視1 │ │
│ │ │ │ │臺,得手後旋即離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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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2年8月16│臺南市東區凱│楊淙愷 │被告郭仲逵楊瀚補│郭仲逵犯毀越│
│ │日凌晨2時 │旋路205號「 │ │習班正值下班時間無│門扇竊盜罪,│
│ │許 │楊瀚補習班」│ │人看守之際,破壞該│累犯,處有期│
│ │ │ │ │棟建築物大門門鎖後│徒刑柒月。 │
│ │ │ │ │進入屋內,徒手竊取│ │
│ │ │ │ │放置在屋內之電腦主│ │




│ │ │ │ │機2臺、螢幕2臺,得│ │
│ │ │ │ │手後旋即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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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2年8月16│臺南市東區東│黃郁慧 │被告郭仲逵蔡文成郭仲逵犯毀越│
│ │日凌晨2時 │平路70號「蔡│ │補習班正值下班時間│門扇竊盜罪,│
│ │許 │文成補習班」│ │無人看守之際,破壞│累犯,處有期│
│ │ │ │ │該棟建築物大門門鎖│徒刑柒月。 │
│ │ │ │ │後進入屋內,徒手竊│ │
│ │ │ │ │取放置在屋內之液晶│ │
│ │ │ │ │螢幕1個、筆記型電 │ │
│ │ │ │ │腦1臺,得手後旋即 │ │
│ │ │ │ │離去。 │ │
├──┼─────┼──────┼────┼─────────┼──────┤
│9 │102年8月16│臺南市永康區│李綺莉 │被告郭仲逵趁信欣補│郭仲逵犯毀越│
│ │日凌晨2時 │勝利里勝利街│ │習班正值下班時間無│門扇竊盜罪,│
│ │許 │90巷7號1樓「│ │人看守之際,破壞該│累犯,處有期│
│ │ │信欣補習班」│ │建築物鋁門門鎖後進│徒刑柒月。 │
│ │ │ │ │入屋內,徒手竊取放│ │
│ │ │ │ │置在屋內之小皮夾1 │ │
│ │ │ │ │個(內有現金1300元│ │
│ │ │ │ │),得手後旋即離去│ │
│ │ │ │ │。 │ │
├──┼─────┼──────┼────┼─────────┼──────┤
│10 │102年8月17│臺南市北區大│吳淑珍 │被告郭仲逵吳淑珍郭仲逵犯侵入│
│ │日凌晨2時 │興街973巷8號│ │及家人睡著無人看守│住宅竊盜罪,│
│ │許 │(住家) │ │之際,打開該住宅大│累犯,處有期│
│ │ │ │ │門後侵入屋內,徒手│徒刑柒月。 │
│ │ │ │ │竊取置於該屋內之32│ │
│ │ │ │ │吋液晶電視1臺、黑 │ │
│ │ │ │ │色女用側背包1個、 │ │
│ │ │ │ │行動電話1臺,得手 │ │
│ │ │ │ │後旋即離去。 │ │
├──┼─────┼──────┼────┼─────────┼──────┤
│11 │102年8月21│臺南市北區賢│蔡淑玲 │被告郭仲逵趁首都美│郭仲逵犯竊盜│
│ │日凌晨2時 │北街225巷5號│ │髮院正值下班時間無│罪,累犯,處│
│ │許 │「首都美髮院│ │人看守之際,打開該│有期徒刑參月│
│ │ │」 │ │建築物大門後進入該│,如易科罰金│
│ │ │ │ │建築物內,徒手竊取│,以新臺幣壹│
│ │ │ │ │放置在屋內之龍眼1 │仟元折算壹日│
│ │ │ │ │串、洗髮精4瓶,得 │。 │




│ │ │ │ │手後旋即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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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2年8月24│臺南市北區大│陳金進 │被告郭仲逵陳金進郭仲逵犯毀越│
│ │日凌晨2時 │興街174巷65 │ │睡著無人看守之際,│門扇侵入住宅│
│ │許 │號(住家) │ │撬開該住宅大門門鎖│竊盜罪,累犯│
│ │ │ │ │後侵入屋內,徒手竊│,處有期徒刑│
│ │ │ │ │取置於該屋內之黑色│捌月。 │
│ │ │ │ │筆記型電腦1臺、現 │ │
│ │ │ │ │金3000元、吳素李與│ │
│ │ │ │ │陳金進各自所有之身│ │
│ │ │ │ │份證及駕照、陳名揚│ │
│ │ │ │ │之身分證及健保卡,│ │
│ │ │ │ │得手後旋即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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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2年8月26│臺南市永康區│林香吟 │被告郭仲逵長頸鹿郭仲逵犯竊盜│
│ │日凌晨2時 │鹽洲里仁愛街│ │美語瓜藤分班正值下│罪,累犯,處│
│ │許 │71之2號「長 │ │班時間無人看守之際│有期徒刑捌月│
│ │ │頸鹿美語瓜藤│ │,打開該棟建築物鐵│。 │
│ │ │分班」 │ │門後進入屋內,徒手│ │
│ │ │ │ │竊取放置在屋內之現│ │
│ │ │ │ │金25萬元、彰化銀行│ │
│ │ │ │ │存摺2本、彰化銀行 │ │
│ │ │ │ │提款卡2張及帳冊1本│ │
│ │ │ │ │,得手後旋即離去。│ │
├──┼─────┼──────┼────┼─────────┼──────┤
│14 │102年8月份│臺南市永康區│薛桂英 │被告郭仲逵趁長益旅│郭仲逵犯竊盜│
│ │某日凌晨2 │中華里忠孝路│ │行社正值下班時間無│罪,累犯,處│
│ │時許 │57號「長益旅│ │人看守之際,打開該│有期徒刑參月│
│ │ │行社」 │ │棟建築物鐵門後進入│。 │
│ │ │ │ │屋內,徒手竊取放置│ │
│ │ │ │ │在屋內之現金1000元│ │
│ │ │ │ │,得手後旋即離去。│ │
├──┼─────┼──────┼────┼─────────┼──────┤
│15 │102年9月4 │臺南市南區西│陳慧玲 │被告郭仲逵趁群登補│郭仲逵犯毀越│
│ │日凌晨2時 │門路一段283 │ │習班正值下班時間無│門扇竊盜罪,│
│ │許 │號「群登補習│ │人看守之際,撬開該│累犯,處有期│
│ │ │班」 │ │棟建築物鐵門後,徒│徒刑柒月。 │
│ │ │ │ │手竊取放置在屋內之│ │
│ │ │ │ │電腦主機1臺、現金 │ │
│ │ │ │ │5000元、台糖親子堡│ │




│ │ │ │ │門票1疊,得手後旋 │ │
│ │ │ │ │即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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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2年9月10│臺南市東區崇│蔡慧燕 │被告郭仲逵趁湯姆美│郭仲逵犯毀越│
│ │日凌晨2時 │明路612號「 │ │語補習班正值下班時│門扇竊盜罪,│
│ │許 │湯姆美語補習│ │間無人看守之際,破│累犯,處有期│
│ │ │班」 │ │壞該棟建築物門鎖後│徒刑柒月。 │
│ │ │ │ │進入屋內,徒手竊取│ │
│ │ │ │ │放置在屋內之筆記型│ │
│ │ │ │ │電腦2臺、液晶螢幕1│ │
│ │ │ │ │臺,得手後旋即離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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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2年9月14│臺南市安平區│陳紫齡 │被告郭仲逵李威毅郭仲逵共同犯│
│ │日凌晨3時 │怡平路360號 │ │趁華聲文教機構補習│毀越門扇竊盜│
│ │36分許 │「華聲文教機│ │班正值下班時間無人│罪,累犯,處│
│ │ │構補習班」 │ │看守之際,由被告李│有期徒刑柒月│
│ │ │ │ │威毅把風,被告郭仲│。 │
│ │ │ │ │逵破壞該棟建築物門│李威毅共同犯│
│ │ │ │ │鎖後侵入屋內,徒手│毀越門扇竊盜│
│ │ │ │ │竊取放置在屋內之現│罪,累犯,處│
│ │ │ │ │金1235元,得手後旋│有期徒刑柒月│
│ │ │ │ │即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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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2年9月14│臺南市東區崇│ │被告郭仲逵蔡明勳郭仲逵犯竊盜│
│ │日凌晨2時 │明路71號「蔡│ │中醫診所正值下班時│罪,累犯,處│
│ │許 │明勳中醫診所│ │間無人看守之際,進│有期徒刑參月│
│ │ │」 │ │入該建築物內,徒手│。 │
│ │ │ │ │竊取放置在屋內之現│ │
│ │ │ │ │金10000元、客人健 │ │
│ │ │ │ │保卡5張,得手後旋 │ │
│ │ │ │ │即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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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2年9月14│臺南市安平區│余合親 │被告郭仲逵李威毅郭仲逵共同犯│
│ │日凌晨2時 │建平十一街 │ │趁聖大文理補習班正│竊盜罪,累犯│
│ │許 │280號「聖大 │ │值下班時間無人看守│,處有期徒刑│
│ │ │文理補習班」│ │之際,被告李威毅在│肆月,如易科│
│ │ │ │ │外把風,被告郭仲逵│罰金,以新臺│
│ │ │ │ │開啟該棟建築物側門│幣壹仟元折算│
│ │ │ │ │後進入屋內,徒手竊│壹日。 │




│ │ │ │ │取放置在屋內之電腦│李威毅共同犯│
│ │ │ │ │主機1臺、螢幕1個,│竊盜罪,累犯│
│ │ │ │ │得手後旋即離去。 │,處有期徒刑│
│ │ │ │ │ │參月,如易科│
│ │ │ │ │ │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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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2年9月19│臺南市東區崇│葉靜音 │被告郭仲逵趁仙妮蕾│郭仲逵犯毀越│
│ │日凌晨2時 │學路147號1樓│ │德-靜和行正值下班 │門扇竊盜罪,│
│ │許 │「仙妮蕾德- │ │時間無人看守之際,│累犯,處有期│
│ │ │靜和行」 │ │破壞該建築物小鐵門│徒刑柒月。 │
│ │ │ │ │門鎖後進入屋內,徒│ │
│ │ │ │ │手竊取放置在屋內之│ │
│ │ │ │ │現金3000元及電腦主│ │
│ │ │ │ │機1臺,得手後旋即 │ │
│ │ │ │ │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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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2年9月20│臺南市北區成│李坤明 │被告郭仲逵中央補郭仲逵犯竊盜│
│ │日凌晨2時 │功路256號「 │ │習班正值下班時間無│罪,累犯,處│
│ │許 │中央補習班」│ │人看守之際,進入該│有期徒刑伍月│
│ │ │ │ │棟建築物內,徒手竊│,如易科罰金│
│ │ │ │ │取放置在屋內之監視│,以新臺幣壹│
│ │ │ │ │器主機1臺、電腦主 │仟元折算壹日│
│ │ │ │ │機3臺、電腦螢幕7個│。 │
│ │ │ │ │、大廈型電風扇1臺 │ │
│ │ │ │ │及現金3000元,得手│ │
│ │ │ │ │後旋即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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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2年9月22│臺南市東區青│曾美津 │被告郭仲逵曾美津郭仲逵犯毀越│
│ │日凌晨2時 │年路386號1樓│ │睡著無人看守之際,│門扇侵入住宅│
│ │許 │(住家) │ │破壞該住宅門鎖後侵│竊盜罪,累犯│
│ │ │ │ │入屋內,徒手竊取置│,處有期徒刑│
│ │ │ │ │於該屋內之現金 │玖月。 │
│ │ │ │ │75000元、玉鐲1個、│ │
│ │ │ │ │駕照1張、鑰匙1串,│ │
│ │ │ │ │得手後旋即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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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2年9月26│臺南市東區裕│江德慧 │被告郭仲逵江德慧郭仲逵犯踰越│
│ │日凌晨2時 │信路35號(住│ │睡著無人看守之際,│安全設備侵入│




│ │許 │家) │ │從住宅未上鎖之窗戶│住宅竊盜罪,│
│ │ │ │ │進入屋內,徒手竊取│累犯,處有期│
│ │ │ │ │置於該屋內之現金 │徒刑捌月。 │
│ │ │ │ │15000元、白色筆電1│ │
│ │ │ │ │臺、桌上型電腦螢幕│ │
│ │ │ │ │1個,得手後旋即離 │ │
│ │ │ │ │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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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2年9月27│臺南市東區崇│陳佑全 │被告郭仲逵趁住商不│郭仲逵犯毀越│
│ │日凌晨1時 │德路114號「 │ │動產-台南誠品加盟 │門扇竊盜罪,│
│ │18分許 │住商不動產- │ │店正值下班時間無人│累犯,處有期│
│ │ │臺南誠品加盟│ │看守之際,破壞該棟│徒刑柒月。 │
│ │ │店」 │ │建築物門鎖後進入屋│ │
│ │ │ │ │內,徒手竊取放置在│ │
│ │ │ │ │屋內之筆記型電腦1 │ │
│ │ │ │ │臺、桌上型電腦2組 │ │
│ │ │ │ │(含螢幕)、現金 │ │
│ │ │ │ │3000元,得手後旋即│ │
│ │ │ │ │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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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2年9月中│臺南市安平區│康石城 │被告郭仲逵趁誠品地│郭仲逵犯竊盜│
│ │旬某日凌晨│民權路四段 │ │政士事務所正值下班│罪,累犯,處│
│ │2時許 │819號「誠品 │ │時間無人看守之際,│有期徒刑參月│
│ │ │地政士事務所│ │進入該建築物內,徒│,如易科罰金│
│ │ │」 │ │手竊取放置在屋內之│,以新臺幣壹│
│ │ │ │ │黑色公事包1個,得 │仟元折算壹日│
│ │ │ │ │手後旋即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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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2年9月中│臺南市北區成│蔡永在 │被告郭仲逵趁蔡永在│郭仲逵犯毀越│
│ │旬某日凌晨│功里北成路60│ │睡著無人看守之際,│門扇侵入住宅│
│ │2時許 │號(住家) │ │破壞該住宅門鎖後侵│竊盜罪,累犯│
│ │ │ │ │入屋內,徒手竊取置│,處有期徒刑│
│ │ │ │ │於該屋內之4個摩托 │柒月。 │
│ │ │ │ │車椅墊,得手後旋即│ │
│ │ │ │ │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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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2年10月5│臺南市東區崇│賴玉慧 │被告郭仲逵傑特文│郭仲逵犯竊盜│
│ │日凌晨2時 │善路199號「 │ │理補習班正值下班時│罪,累犯,處│
│ │許 │傑特文理補習│ │間無人看守之際,拉│有期徒刑肆月│
│ │ │班」 │ │開該棟建築物鐵捲門│,如易科罰金│




│ │ │ │ │後進入屋內,徒手竊│,以新臺幣壹│
│ │ │ │ │取放置在屋內之宏碁│仟元折算壹日│
│ │ │ │ │行動筆記型電腦1部 │。 │
│ │ │ │ │、桌上電腦主機1臺 │ │
│ │ │ │ │、現金500元,得手 │ │
│ │ │ │ │後旋即離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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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2年10月8│臺南市永康區│黃麗惠 │被告郭仲逵趁新學士│郭仲逵犯毀越│
│ │日凌晨2時 │五王里中山東│ │補習班正值下班時間│門扇竊盜罪,│
│ │許 │路280號「新 │ │無人看守之際,破壞│累犯,處有期│
│ │ │學士補習班」│ │該棟建築物鐵捲門後│徒刑柒月。 │
│ │ │ │ │進入屋內,徒手竊取│ │
│ │ │ │ │放置在屋內之電腦主│ │
│ │ │ │ │機1臺、電腦螢幕1臺│ │
│ │ │ │ │,得手後旋即離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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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2年10月8│臺南市永康區│張宇杰 │被告郭仲逵張宇杰郭仲逵犯侵入│
│ │日凌晨2時 │中興里中華一│ │睡著無人看守之際,│住宅竊盜罪,│
│ │許 │路86號(住所│ │侵入屋內,徒手竊取│累犯,處有期│
│ │ │) │ │置於該屋內之現金 │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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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翊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