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8號原 告 林其盛 陳政宗 楊忠遠 林瓊華 劉麗貞 李青容 江秀蘭 江玲慧 陳玉蕊 沈慧蘭 許冰娜 李素好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律師複 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被 告 元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肇宏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複 代理 陳楷仁律師 呂昀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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