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江獻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731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4 年1 月5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6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0001│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74 │
├──┼───────────────┼──────────┼───┼──┤
│0002│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933 │
├──┼───────────────┼──────────┼───┼──┤
│000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105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