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82號
TPDV,104,除,82,2015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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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銀行樹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文鳳
代 理 人 簡嘉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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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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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葉國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3年9月10日│8,720元 │00000000│
│ │ │民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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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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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