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周學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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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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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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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爭鮮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 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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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爭鮮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 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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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爭鮮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 0│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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