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61號
TPDV,104,除,61,201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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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余冠萱(即曹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71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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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司催字第17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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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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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益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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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益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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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益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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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