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米蘭婚禮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慧
代 理 人 王玟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62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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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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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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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米蘭婚禮顧問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民│103年7月1日 │25,500元 │0000000 │
│ │司 黃雅慧 │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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