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王張月嬌(即王書圃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8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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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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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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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 │1 │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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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9293-5 │1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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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NX-13842-4 │1 │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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