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吳阿允
訴訟代理人 郭羽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7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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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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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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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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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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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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