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甘祐樺
甘如平
代 理 人 張鴻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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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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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單 位 數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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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保誠金融基金 │000000000 │25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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