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48號
TPDV,104,訴,448,2015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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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大嵩
訴訟代理人 吳佩霏
      吳慈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眾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萬1,01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6,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1萬6,24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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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