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89號
TPDV,104,訴,389,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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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9號
原   告 黃鎮華
      張藍捷
      馮勢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莊翠雲、陳文龍、
陳官保郭武博蘇維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訴之聲明為何。即原告請求有理由時,法院應為如何之
  判決,故應補正訴之聲明。
二、請求權基礎為何。亦即對各被告係依據何種法律關係為請求
  。
三、被告陳官保郭武博蘇維成之地址,並請提出被告最新戶
  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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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