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9號
原 告 黃鎮華
張藍捷
馮勢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莊翠雲、陳文龍、
陳官保、郭武博、蘇維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訴之聲明為何。即原告請求有理由時,法院應為如何之
判決,故應補正訴之聲明。
二、請求權基礎為何。亦即對各被告係依據何種法律關係為請求
。
三、被告陳官保、郭武博、蘇維成之地址,並請提出被告最新戶
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