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金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騏榮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63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3 月27日下午3 時5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紙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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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36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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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 票據號碼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 │ (民 國) │ (民 國)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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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4年12月16日│94年12月19日│1,107,000元 │AU0000000 │騏榮旅行社│臺灣中小企業│
│ │ │ │ │ │有限公司 │銀行九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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