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寶麗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遠
被 告 億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新北市○○區○○路00 0號12樓等情,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0頁),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被 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葉雅婷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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