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28號
TPDV,104,訴,228,201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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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戍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烽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被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 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又前開補正裁定業已於同年月 1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 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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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戍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