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3號
原 告 吳清心
被 告 陳弨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
公開道歉,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