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54號
TPDV,104,訴,154,201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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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4號
原   告 王丕鎮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王絃如律師
被   告 龔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然查被告於起訴時之住 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4樓,有原告提出 之民事起訴狀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 說明,本件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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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