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徐東昇即台灣年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徐東昇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年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年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 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 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依同法第 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是有限公司簿冊 保管人之產生,僅須經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無須聲請法 院指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清算人,相對人前向本 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並進行清算,茲已清算完結,爰聲請變更 胡嘉男為相對人簿冊保管人等語。惟查,相對人為有限公司 而依首開說明,其簿冊保管人僅須股東或董事過半數同意定 之即可,無須聲請法院指定,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與首揭規 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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