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宋政軒
代 理 人 黃正琪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解 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 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 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 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自陳目前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2,000元,則請 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並提出目前在職證明文件、其 自民國103 年1 月起迄今之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影本(應 補登至
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聲請前兩年之收入 僅有101 年度總計86,295元,然其記載前兩年必要開銷總計 為638,400 元,則請說明其於自101 年1 月至今之收入情形 分別為何?如無其他收入,則其如何支應每月必要開銷及扶 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每月必要開銷為健 保費600 元、膳食費6 千元、租金11,000元、水電瓦斯費2, 000 元、電話費1,000 元、交通費1,000 元、其他日常生活 支出1,000 元、扶養費4,000 元等,並說明聲請人有無同住 之人?其與同住之人如何分攤前開生活共同開銷?又其女兒
每月開銷數額為何?其與其他扶養義務人約定如何分擔該等 扶養費用?並請就上揭支出部分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 收據、繳款單據等)
五、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應註明。六、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 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七、詳細說明聲請人自102 年1 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 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 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 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 關資料。
九、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